证券代码:A股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4-003 B股900903 大众B股 债券代码:188742 债券简称: 21大众01 188985 21 大众 02 115078 23大众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本公司、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辰途、合伙企业: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谢诺辰途: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补充协议》:《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本公司认缴金额人民币16,00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周期较长,会造成一定的资金占用及成本;投资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变化、投资项目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失败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4年1月,本公司和谢诺辰途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运营厦门辰途。厦门辰途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6,001万元,本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16,000万元,认缴比例99.99%;谢诺辰途认缴出资人民币1万元,认缴比例0.01%。本次投资是为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提升公司的投资盈利能力,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投资及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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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登记编号:91440101327520366A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仅限办公)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陈锐彬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14565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间:2015年5月28日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2、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36,412.2864万元
登记编号:91310000607216596U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12楼
成立日期:1994年6月6日
经营范围:企业经营管理咨询、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省际包车客运)、相关的车辆维修(限分公司经营)、洗车场、停车场、汽车旅馆业务(限分公司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限分公司经营);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具体项目另行报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和类型
1、标的公司名称: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成立日期:2023年1月4日
3、企业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和宁二路7号401室之七十六。
4、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合伙目的: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八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7年,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算,前3年为投资期,第4年起为退出期。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经营情况,基于商业合理性的考量,自主独立决定提前终止本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本合伙企业经营期和本基金存续期。
(二)、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止,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情况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经合理查询,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投资外,目标基金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亦无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且与本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本公司利益的安排。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本公司、谢诺辰途
2、交易价格:本合伙企业之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6,001万元,其中本公司认缴金额人民币16,000万元、谢诺辰途认缴金额人民币1万元。
3、出资方式:人民币货币出资
4、出资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通知书,全体合伙人在该缴付通知书所记载的缴付截止日(不短于发出缴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向该缴付通知书所记载的账户缴付清其认缴的出资。
如任何合伙人未按照出资通知书所记载的缴付截止日缴付全部认缴出资,则该合伙人应当自缴付截止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向本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利息。有限合伙人逾期超过3个工作日未缴清认缴出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至缴清为止;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在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该有限合伙人应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相当于其认缴出资额20%的违约金以及在强制退伙通知签发日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出资利息。
5、分配原则:
(1)本合伙企业收到的所有项目投资收入、逾期出资违约金、滞纳金及赔偿金等其它应归属于本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费用及其它费用后,统称“可分配收入”。本合伙企业取得的某一个项目投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合伙企业费用及其它费用后的可分配部分,称为“项目可分配收入”。
(2)本基金所有投资项目收入采取“即退即分”原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分配的,应根据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各合伙人的项目权益比例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并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①首先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各合伙人的项目权益比例分配,直至单个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其全部实缴出资;
②单个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其全部实缴出资后继续分配的部分,继续分配剩余部分的10%作为业绩报酬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剩余部分的90%按该合伙人的项目权益比例继续分配给该合伙人;
③上述分配中,除本合伙企业减资、退伙或产品清算等情况外,不冲减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份额;
④项目可分配收入的具体分配时间和方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实际分配以分配方案、清算报告等管理人出具文件为准。
6、投资决策及运作方式: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所有投资业务的重大决策,包括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收购、出售、转让、退出等事项做出最终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构成,由基金管理人谢诺辰途委派;表决机制为2票以上(含2票)同意即通过。
在细分领域的成长型企业,发现价值、创造价值,即以锐利的眼光发现新经济、新市场、新机遇下具有优秀成长特质的企业,实现合伙人资产稳定增值。投资方面从景气行业筛选、细分行业突破者、企业成长阶段三个维度构建主要投向,并以闲置资金投向现金管理类品种作为补充。
7、投资范围:
主要投向境内外起步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的半导体、新能源、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汽车产业、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及其他领域行业企业。
8、投资限制
(1)若本合伙企业投资于本协议投资范围涵盖的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托管人提交全套交易文件,交易文件需载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合伙企业,并指定托管人为本合伙企业开立的托管账户为归属于本合伙企业投资款项(含本金及收益)的唯一回款账户。
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参与上述投资,须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指定投资品种,并在合伙协议及其他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关权益归属本合伙企业。
(2)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将遵循本协议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9、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提升公司的投资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无不良影响。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投资厦门辰途尚待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及在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
2、本次投资周期较长,会造成一定的资金占用及成本;投资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变化、投资项目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失败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本次投资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鉴于客观存在的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厦门辰途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投资安全性,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七、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厦门辰途基金份额认购,也未参与厦门辰途的日常管理;
2、《合伙协议》签署后,厦门辰途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5日
报备文件
1、《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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